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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沐浴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总称为“南京沐浴协会”(Nanjing Bath Assoiaton 英文缩写NJBA)。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南京地区从事沐浴服务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与沐浴行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业内人士为弘扬南京沐浴文化,全面规范沐浴市场,大力发展沐浴事业,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做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南京市商业贸易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龙蟠中路81号,邮编:210016,电话:025—8322180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二)、对行业的经营、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组织进行沐浴业经营管理方面的研讨和多个技术工种的技术培训,打造专业有序的从业人员队伍;
(四)、发布和推广有关沐浴方面的新项目、新潮流、新技术、举办有关工种的技术比赛;
(五)、收集、整理有关专业资料信息、开展咨询服务工作;
(六)、积极加强与市内外同行业之间的联系与交流;
(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沐浴服务、沐浴文化和技术研究等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单位和个人;
(四)、关心、支持沐浴事业发展的有关知名人士;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牌)。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拥有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出席会员大会;
(四)、获得本协会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以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牌)。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聘任本协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知道下成立清算, 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单位名称及住所
协会全称:南京沐浴协会
地址:南京市龙蟠中路81号华山饭店西一楼 |